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胡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前归还丁某某45000元,余款丁某某表示放弃,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按诉... 查看详情 >>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异议人张某某对申请执行人卞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通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某某... 查看详情 >>
申请执行人费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沈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费某某赔偿款65779.9... 查看详情 >>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 查看详情 >>
原告赵某诉被告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 查看详情 >>